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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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各直管建设单位,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组织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工程建设部。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第五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第六条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组织专家抽查。第八条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第十条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三章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第十三条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组织专家抽查。第十四条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第十五条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第十六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第十七条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四章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第十八条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第十九条***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第五章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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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