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装、租赁及相关建设、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规范设备相关责任主体行为,建立设备危险源排查长效机制,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设备备案程序及内容:
1、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设备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南陵县建委安监站办理备案。安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唯一的备案编号,直至该设备报废或撤离我县建筑施工现场,设备备案证明随机备查。
2、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有关设备履历材料(指非首次安装的设备)。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安监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程序及内容
1、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安监站,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设备安装位置及基础相关验收资料;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程序及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2、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综合验收资料;
(三)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已履行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七)规定的其他资料。
3、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安监站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同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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