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实施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发共印240份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 补缴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二、补缴办法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三、待遇计发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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