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判刑三年缓刑四年.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荔法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广州市站前路二楼。因涉嫌犯***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扣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何焕明到庭参加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5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4月4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8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6月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站前路中二楼的住所内,强行与被害人苏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苏某某怀孕并流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陈某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
陈某***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意见,认为他没有***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何焕明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9】精鉴字第4257号鉴定结论不能排除错误的可能,在鉴定书中,将被鉴定人“苏某某”写成“粟某”,卷宗苏某某及其父亲的笔录多次出现“粟某”,鉴定结论与被鉴定人平时行为表现完全不符,鉴定结论书可能错误;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所出具的穗公刑技(DNA)【2009】563号-1号鉴定书中出现穗公刑技(DNA)【2009】563号作废的字眼。“有反抗”,苏某某是否反抗也是事实不清,当时派出所也认定被告人陈某没有强行与苏某某发生性行为。苏某某第一次即2009年7月4日笔录描述情形,均看不出苏某某当时有反抗,而被告人也坚称整个过程苏某某都没有反抗。接警人员做笔录后结合受害人到案发现场的描述,不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行与受害人苏某某发生性行为。。“粟某”,甚至起诉意见书也是被害人为“粟某”,这样的证据不足以采信。二、即便本案被害人存在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形,但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法律明文规定的较重和情形。被告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苏某某是雇主和帮工的关系。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害人苏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站前路中发里49号

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swng35
  • 文件大小37 KB
  • 时间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