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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管理办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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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第三条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第七条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一)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二)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五)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六)其他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相关商业行为。    第八条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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