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
UNEP/
14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2年11月12–16日,日内瓦
预备会议议程项目17
其他事项
决定草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第8款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方面对肯尼亚和乍得的适用
考虑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第8款,其中指出: “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国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第2A 至 2I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本条第1款至第4款所称的进出口”,
考虑到缔约方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第XVII/3和XVII/4号决定,其中允许对出口国有利的例外规定,以便继续向完成其批准《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的国家程序的一些缔约方提供******烃,
认识到肯尼亚和乍得已通知秘书处,依照第XV/9号决定,正在开展批准程序,它们将尽一切可能尽快完成这个程序,
尽管作出最大的努力,肯尼亚和乍得将无法在缔约方第二十四次会议最后一天之前批准《北京修正案》,对此表示遗憾,
1. 根据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提交的数据,肯尼亚和乍得充分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 2A至2I和第4条,包括其《北京修正案》;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第8款内规定的例外应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于肯尼亚和乍得;
3. 本决定第1段的确定和本决定第2段提及的例外应于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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