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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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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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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配建指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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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nsheng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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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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