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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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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
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
八、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制《案件处罚审批表》,《案件处罚审批表》应列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依据,连同案件材料报中队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
(二)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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