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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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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合同法》 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长江电力简介
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业务。
公司现辖三峡电厂、葛洲坝电厂、检修厂、三峡梯调通信中心四个生产单位及子公司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现有在岗员工2340人。
公司目标:创建国际一流电厂,打造一流上市公司
诚信经营、规范治理、信息透明、业绩优良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变化
二、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应对策略
三、《劳动合同法》部分争议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立法重要变化
一、立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律上更加强势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法》:对于服务期与违约金没有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其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可与劳动者协商,作出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服务期及违约赔偿
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已经结束。法律上赋予的劳动者的“绝对自由”以及其它倾斜性条款,将使劳动者在法律上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这将迫使用人单位对此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并切实调整固有的管理和工作方式。
《劳动合同法》立法重要变化
二、规章制度的制订民主程序强化,工会、职代会权利扩大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之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用人单位单方手上,只需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即可。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订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执行,必须具备三大条件,即: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权利,由原来的监督权、听取权变成了讨论权、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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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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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