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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节庆、论坛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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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xxx区节庆、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节庆、论坛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论坛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论坛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庆、论坛活动,是指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开工)或竣工等为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论坛活动。
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举办节庆、论坛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节庆、论坛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论坛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论坛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三条区委、区政府负责审批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
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审批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节庆、论坛活动。
第四条区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的节庆、论坛活动进行审核。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节庆、论坛活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论坛活动的,在节庆、论坛活动前,应将活动项目报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审批原则
第六条  节庆、论坛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七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论坛活动。
第九条  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严禁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三条  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原则上不与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论坛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部门拟举办节庆、论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按归口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举办依据、活动规模、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需提供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旅游类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并书面征得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和区旅游局同意;申请举办涉外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区外事办公室同意;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区民政局同意。
第十六条  向区委、区政府申请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项目应先报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初审后,再由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按归口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第十九条  节庆、论坛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
、论坛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论坛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出席各类节庆、论坛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剪彩等。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部门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区级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归口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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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