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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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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序号
项目
内容
259
项目名称
再生育审批
办理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主办科室
计划统计股
会办科室
政策法规股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识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用第二条规定。农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4、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报对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
适应范围
市内育龄夫妇
许可条件
符合《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之规定
申报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5日)—审查(5日)—决定(5日)—公开与延续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
乡镇计生办人员送审
审批形式
再生育审批小组审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韶山市英雄路行政中心4106室 411300 07325683244
发文类型
《生育证》及公告
办公时间
8:00—12:00 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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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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