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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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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T2211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06-30发布
2008-1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开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利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柳成洋、尹彦、钱玉民、吴晶妹、林钧跃、丁文兴、谷国良、裴永刚、丁韶年、胡志荣、李党会、付宏伟、叶林。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06    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
GB/T ****-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GB/T ****-2006,]

机构 body
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或行政的实体。
注:机构如:机构、权力机构、公司和社团。
[GB/T -2002,]
4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致性原则
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独立性原则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保密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
—     被采集对象;
—     与被采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     相关政府部门;
—     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


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

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

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

    、、、、,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基本信息见附录A。
 经营管理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应包括:
—     综合信息;
—     股权结构信息;
—     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
—     经营状况信息;
—     商业往来信息;
—     分支机构信息;
—     进出口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见附录B。

银行往来信息应包括:
—     开户行信息;
—     贷款证信息;
—     偿贷信息。
  银行往来信息见附录C。
 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
财务信息见附录D。

提示信息应包括:
—公共信息(与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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