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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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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
报案与索赔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
《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
(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立案与责任认定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在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立案时要结合《索赔申请书》中的索赔金额等信息合理确定估损金额。
第十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且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的,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取得与被保险人确认的电话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后,向95518反馈作报案注销处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但被保险人没有主动放弃索赔的,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按拒赔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立案后,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得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60天以上的),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的还款信息后,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二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损失核定与理算
第十三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下列材料核定损失:
(一)保险单复印件;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投保人还款记录及凭证;
(四)被保险人损失清单;
(五)《索赔申请书》。
第十四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结合事故损失情况,核定损失并理算赔款金额,定损依据为贷款信息及截止预索赔日前一日的还款信息。
第十五条赔款金额包括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其中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赔款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核赔与赔款支付
第十六条省级分公司核赔人员应于贷款逾期满70日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内部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对赔案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一)赔案资料是否齐全,外部单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内部单证材料是否规范填写并签字,必备单证是否齐全;
(二)核定保险责任,审核案卷材料;
(三)核定损失理算结果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案件核赔通过前,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60天以上的),由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八条赔款支付日统一为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由保险人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的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赔款支付过程中,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导致保险人不应支付赔款或超额支付赔款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还的不应赔款或超额赔款作赔款收回处理。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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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