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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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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城市形象建设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制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为目的,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广告。公益广告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的政务和公务公告通告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新闻媒介: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户外广告媒介:立柱、墙体、路灯旗杆、路名牌、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护)栏等;
(三)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互联网站、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等。
以上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上等优先保障为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
而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宣传。
第四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城市工作局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发布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科技教育、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设施、旅游景区、公园景点、网络通信、酒店宾馆、公共场所等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市文明城市工作局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同时对各自管辖的广告媒介(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指导和监管,共同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第五条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二)报纸、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三)路灯旗杆、候车亭、公交车(出租车)LED等的常年按不少于商业广告1/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路名牌常年按不少于商业广告1/5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每条公交线路公交车车厢内的电子显示屏和语音系统常年按1/3以上的数量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六)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七)互联网站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八)设置在主要公共场所(主要商业街、公园、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景观路段、影院等)的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数的20%。
(九)户外广告媒介每年连续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20天。
本条规定的公益广告除列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范畴的外,由广告媒介业主负责无偿制作发布。
第六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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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