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地役权的设立
第三节地役权的内容
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一 地役权的概念
二 地役权的特征
三 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 利,即通过限制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以方便自己不动产的利用,从而提高自己 不动产价值的权利。
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相应地,享有地役权地人称为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则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特征
(1)设定方式的意定性。
(2)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
(3)内容具有意定性。
(4)客体具有特殊性。地役权既可以在国家和集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之上设立,也可以在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
(5) 存续期间具有期限性。
(6)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的,且不以登记为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来设立。
(2)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地役权的设立主要是为获取方便,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土地的方式就是在土地之上从事建设。
(3)转让方式不同。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4)权利登记的效力不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是基于约定产生的。
(2)相邻关系无需进行登记,地役权具有等级对抗的效力。
(3)相邻关系提供的便利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需求一般超出最低的便利要求。
(4)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地役权不要求不动产相邻。
(5)相邻权的取得原则上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
第二节 地役权的设立
一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 地役权合同的内容
三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四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在设立上的关系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即设立。
地役权合同的内容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在地役权设立方面,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如经登记,则应当具有完全的物权效力,任何人因信赖该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应受到保护。
第十三章 地役权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