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号),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共性技术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功能型平台是以企业化运作为主要方式,以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为主要功能,以培育和孵化创新企业、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为主要目标的非营利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目标) 面向本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务支撑能力强、运行机制新、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和区域辐射力的功能型平台,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增强重点产业和地区创新策源能力,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条(原则) 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注重引导产学研各方参与投入,实行灵活开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推进职责
第五条(推进小组) 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长三院”)联合设立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区政府、国有资本金代持机构等,协同推进功能型平台建设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功能型平台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
(二)推进功能型平台的统筹协调。
(三)组织对功能型平台的评估考核和监督。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科委是功能型平台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业务推进和考核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功能型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作为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功能型平台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展功能型平台的具体遴选推荐和推进。长三院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对功能型平台开展专业化服务管理。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建设理念) 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应当面向实际需求,注重有序规划,弥补市场缺位,推进协同开放。
第八条(条件) 承建功能型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聚焦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依托相关优势科研单位的原创科技成果和科研基础,牵头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中试熟化,且具备在未来三至五年内产业化落地的可能。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能力,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国际国内领先的工艺平台、中试线、检测平台、数据标准库等。
(三)领军人物长期从事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熟悉所在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和产业化规律,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拥有专职的研发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
(五)平台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管理运行机制灵活开放,具备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第九条(立项程序) 功能型平台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市政府推进部门、所在区政府依据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组织相关单位组建运营公司,开展先期投入和培育,待成熟后向推进小组推荐。
(二)论证。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论证,明确平台实施任务、财政投入金额、考核目标等内容,提出论证意见。
(三)立项。经推进小组审定立项,纳入全市功能型平台建设布局。
第十条(建设支持周期) 功能型平台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推进小组根据评估和运行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化运作) 功能型平台由各相关单位出资成立运营公司,建立相应公司治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
鼓励功能型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社会融资、国家重大项目申报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招募高水平人才团队,逐渐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合同式管理)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功能型平台,采取合同式管理。功能型平台运营公司与市科委、市政府相关推进部门、所在区政府、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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