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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如下: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第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第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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