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合同纠纷案[1].docx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合同纠纷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含
同纠纷案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 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 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乂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 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 (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
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 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髓臼骨折、髓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 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 9级。后经核实,
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 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 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 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
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 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
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 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
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 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 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 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 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 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 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作为承运人的缪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 合理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合同纠纷案[1]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百里登峰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