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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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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以下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根底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平安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平安监控。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平安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平安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平安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那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效劳标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效劳标准向乘客作出效劳承诺,保证客运效劳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平安、正点地运送乘客。效劳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平安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平安、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效劳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标准、整洁。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播送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播送、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确实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那么和公共秩序,保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效劳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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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