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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王国维文学类型二分法之探究.docx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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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王国维文学类型二分法之探究??张冠夫(北京语言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3)?“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王国维文学类型二分法之探究张冠夫(北京语言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3)在中国文学的观念和理论体系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进程中,就文学类型的划分而言,王国维将文学分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两大类型,这与西方盛行的三分法明显不同。王国维的二分法既表现出清末文学思想激变中的某些共性特征,更体现出所受以叔本华为代表的西方文学、美学观念的深刻影响,但其中仍包含着独特的个人的体悟和创见。虽然在其二分法中有着一定的源于时代和个人的认识偏颇和局限,但王国维随后即进行了反省和纠偏。王国维的文学类型二分法的理论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其所经历的心路历程至今仍具有启示意义。王国维;文学类型;抒情的文学;叙事的文学;二分法谈到清末民初中国传统文学观念向现代的嬗递,新的文学类型观的形成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对“何为文学?”和“文学何为?”等问题的认识发生质变的一个直接的反映,甚至中国知识界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评价和认同所发生的变化也投射在其中。迄至目前,学界对清末民初文学观的新变的研究多关注小说、戏曲的地位的上升,即主要关注的是文学体裁观的变化,而对体裁之上的文学类型观的变动则少有涉及,这是一个不应有的忽视。触及中国现代的文学类型观的形成,就不能不提到王国维。可以说,他是形成现代文学类型意识的第一人。他对于文学类型的划分不但突破了传统的认识,且在借鉴西方文学类型观的基础上,又不同于西方传统的史诗、戏剧诗、抒情诗的三分法,而提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1]的二分法,这是他对于建构中国新的文学、美学理论体系的独特贡献之一。但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又体现出他个人性或时代性的局限。可以说,王国维的文学类型观是他此期更新中国文学观念的自觉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遗憾的是,这尚未引起学界充分的注意。一“抒情的文学”与“叙事的文学”的二分法的提出关于文学类型(genre)的划分,在西方文论史上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多有探讨,并逐步形成延续至二十世纪的史诗(叙事诗、小说等)、戏剧诗(包括散文体的戏剧)、抒情诗三种类型的划分法。中国传统文论中上述的在各种具体文学体裁之上的文学类型意识相比于西方,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其中以常被提到的诗与文二者的区分最为典型,其划分依据主要是外在的语言形式,而西方的文学类型的划分则兼顾了形式和内涵以及创作主体与对象的关系等多个维度。正如中国现代文论体系主要建立于对西方文论体系的借鉴和移植一样,中国现代文学类型观的形成和发展也概莫能外,直到目前,中国文论界也多采用这种借鉴自西方文学理论体系的三分法。在这样一种文学类型观无论在西方,还是在现、当代中国都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中,王国维在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所提出的与之迥然有别的二分法就格外应引起注意,可惜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王氏身后,他的这一学术贡献都未引起应有的注意,个中原因耐人寻味。1906年12月,王氏在《教育世界》139号发表由十七则短论构成的《文学小言》。从第五则至第十三则,王氏对古代诗人和诗歌作品进行点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对于以屈原、陶渊明、杜甫、苏东坡为代表的古代杰出诗人的高度评价,以及对于《诗经》、楚辞中的伟大诗篇的充分肯定。在随后的第十四则,王氏谈到:“上之所论,皆就抒情的文学言之(《离骚》、诗词皆是)。至叙事的文学(谓叙事传、史诗、戏曲等,非谓散文也),则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1]从王氏所使用的“我国”这一限定,以及后文将“我国”的“叙事的文学”与“西欧”所做的比较不难看出,此处王氏所提到的“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显然不是仅针对中国文学,而是在理论层面,就一般性的文学所做的分类。很显然,王氏是将文学分为“抒情的文学”和“叙事的文学”两大类型。这里要特别注意王氏在“叙事的文学”后面所加注的说明。如果说,“抒情的文学”后王氏的加注——“《离骚》、诗词皆是”,是以举例的方式来说明,则附在“叙事的文学”后面的说明文字明显与之不同。此一说明是王氏要明确他所说的“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的“叙事的文学”是指其中的“叙事传”(何谓“叙事传”?从王氏将其与“史诗”并称来看,他是以之指称区别于史诗的一般记人记事的叙事诗)、“史诗”、“戏曲”等韵文体的体裁,而我国“散文”体的“叙事的文学”则不在此评价之列。结合王氏在同时期对于文学问题的其他论述即不难看出,他所谓的“散文”的“叙事的文学”主要是指小说。王氏为何要特别强调,他所说的“我国尚在幼稚之时代”的“叙事的文学”不包括“散文”体的小说等在内?1904年王氏发表《红楼梦评论》,将《红楼梦》称为“彻头彻尾的悲剧”、“悲剧中之悲剧”,给予高度评价,并认为其所表现的解脱精神甚至胜过“欧洲近世之文学”中“为第一者”的歌德的《浮士德》。[2](P9-12)虽然未见王氏对其他的中国小说给予充分注意和高度评价,但单单一部《红楼梦》,足以使王氏将中国小说放在“尚在幼稚之时代”的评价之外了。可以说,王氏之所以在“叙事的文学”后加注,其本意是明确“尚在幼稚之时代”的所指,但其中却透露出王氏对于“叙事的文学”的理解。首先,王氏的“叙事的文学”概念超越了韵文、散文之分,也即,语言等形式范畴并不被他视为区分标准,这就是说,他的文学类型观已超越了中国传统的“诗”与“文”之分;其次,王氏将“叙事传”、“史诗”、“戏曲”以及小说等都纳入“叙事的文学”范畴,可见,他认为上述几种体裁的共性特征是“叙事”,是否“叙事”才是他的主要区分标准。可以说,在将“抒情的文学”作为一种文学类型的认识上,王氏的文学类型二分法与西方的三分法是一致的,其差别在于,后者将叙事体的文学,如叙事诗(包括史诗)、小说等与戏剧体的文学,如悲剧、喜剧等分为并列的两大类型,而王氏则将二者视为独与“抒情的文学”相并列的一大类型。戏曲(戏剧)不但被王氏看做是“叙事的文学”,且被他视为是中国的“叙事的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从王氏的同期文学论述中即不难看出。在《文学小言》的此则,王氏在指出中国的叙事文学“尚在幼稚之时代”后,其所举的例证,就是中国戏曲——“元人杂剧,辞则美矣,然不知描写人格为何事。至国朝之《桃花扇》,则有人格矣,然他戏曲则殊不称是。要之,不过稍有系统之词,而并失词之性质者也。”[1]那么,王氏为何认为戏曲也是在“叙事”?这就涉及到王氏个人对于“叙事”的独特理解,容待后论。在王氏此期的论述中,其独特的文学类型二分法并非在此处仅见。同在《文学小言》中,紧随上引的第十四则的第十五则曰:“抒情之诗,不待专门之诗人而后能之也。若夫叙事,则其所需之时日长,而其所取之材料富,非天才而又有暇日者不能。此诗家之数之所以不可更仆数,而叙事文学家殆不能及百分之一也。”[1]该则中王氏从写作的难易对“抒情之诗”和“叙事”,“诗家”和“叙事文学家”进行比较,此处且不论王氏的比较是否合理,其将文学分为“抒情之诗”和“叙事文学”则清晰可见。王氏的文学类型二分法在《人间词话》中也有明确体现。在《人间词话》“未刊稿”第八则中,王氏谈到:“叔本华曰:‘抒情诗,少年之作也;叙事诗及戏曲,壮年之作也。’余谓:抒情诗,国民幼稚时代之作也;叙事诗,国民盛壮时代之作也。”如果将王氏所引的“叔本华曰”与王氏自己的“余谓”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前者中的“叙事诗及戏曲”,到了后者中,被“叙事诗”所取代。如果说前者中“叙事诗”是与“戏曲”相并列的“叙事的文学”的一个分支,后者中的“叙事诗”显然与之不同,它已成为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即其表述的正是“叙事的文学”之意,“戏曲”被纳入“叙事诗”之中。正因此,王氏在随后为“叙事诗,国民盛壮时代之作也”所举的例子仍如《文学小言》中一样,是戏曲——“故曲则古不如今。元曲诚多天籁,然其思想之陋劣,布置之粗笨,千篇一律,令人喷饭。至本朝之《桃花扇》《长生殿》诸传奇,则进矣。”[3](P262-263)如果说王氏此期的文学观和美学观深受以叔本华为代表的西方理论,特别是德国理论的影响,则此则“词话”恰恰突出地体现出王氏的不为西方理论所局限,他对西方文学类型三分法进行了有意识的改造。王氏所引用的叔本华观点出自其《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在该书第三篇第51节论文学的部分,叔本华谈到:“少年人是那么纠缠在事物直观的外表上”,“所以少年人仅仅只适于作抒情诗,并且要到成年人才适于写戏剧。至于老年人,最多只能想象他们是史诗的作家,如奥西安,荷马;因为讲故事适合老年人的性格。”[4](P348)如所周知,抒情诗、戏剧(诗)、史诗是西方近现代对于文学的三种类型的常见称谓,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虽未像黑格尔在《美学》中那样,明确地将“抒情诗”、“戏剧诗”、“史诗”表述为文学的三种类型,[5](P96-102)但在前述引文中,显然已具有这样的意识。王氏此期的文学和美学思想所受到的以叔本华为代表的西方理论体系的影响之深之大毋庸讳言,但在文学类型观上他却与之拉开了距离。从如上引文所提示的信息完全可以说,王氏是对后者进行了有意识的改造。那么,在中国文学的观念和理论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时代语境中,王氏这种独特的文学类型二分法是怎么形成的呢?其中体现出哪些王氏个人的探索以及时代的共性因素呢?进而,王氏在其后对二分法又进行了哪些完善?就二分法所显示的理论创新以及不可免的局限而言,我们应对其予以怎样的客观评价呢?二王氏文学类型二分法的形成谈到王氏文学类型二分法的形成,就必然要提到在西方文学及文学理论、美学理论的影响下王氏对于中国文学所发生的认同危机,及其文学观所发生的激变,以及他对于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所进行的改造,这些都鲜明地体现在他此期对于新的文学美学观念的推介和批评实践中。可以说,王氏的文学类型二分法正是其思想和认识新变的产物。如对王氏的二分法与西方文论中典型的三分法加以比较,即不难看出,两者的根本差异是对于戏剧(戏曲)的处理,三分法将其与抒情诗、叙事诗(史诗)相并列,王氏的二分法则将其与叙事诗(史诗)归为一类,共同区别于抒情诗,而王氏对于戏曲(戏剧)的这一处理是其二分法的关键所在。因此,探究王氏因何如此地看待戏曲(戏剧)是破解其二分法成因的一个入手处。就西方文学理论而言,史诗和悲剧、喜剧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摹仿论体系中被严格地从摹仿的对象、媒介、方式等方面区分开来,在近现代小说兴起以后,它一般也被放在史诗及其后的一般叙事诗的延长线上,而与戏剧界限分明。如所周知,在中国文学中缺少史诗,一般的叙事诗也不发达,且并未被与抒情诗歌进行严格区分。小说虽然在中国也如西方一样出现较早,但被视为“丛残小语”和“正史之余”,一直受到轻视。戏曲在元代发展起来,它被视为“词余”,也同样受到贬低和忽视。当小说被作为“正史之余”,显然它被与中国的史传传统相联系,而戏曲被作为“词余”,它明显被嫁接在中国抒情诗词的传统上,所以,二者之间除被轻视的地位相似外,更多地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体裁,这一点同西方相近。但在二十世纪初的中国,伴随着小说和戏曲地位的攀升,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1902年11月梁启超在《新小说》创刊号上发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发起“小说界革命”。文中他从“移人”之力和“新民”、“改良群治”的价值的角度判定“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6]以此,在传统文学观念中一直被轻视的小说,一举取代了诗歌,占据了文学的至尊地位。而这几乎是当时趋新的知识分子的共识。在中国文学观念的现代转型中,就文学体裁观而言,小说越诗歌而上之是最突出的变化。细究其原因,西方文学及文学观念对中国文学及观念的冲击是至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梁启超在为《新小说》所写的推介文中开篇即言:“小说之道感人深矣”,“泰西论文学者必以小说首屈一指”。可以说,对小说的重视正是梁启超等人的文学认同由中国文学及观念体系向西方文学及文学观倾斜的结果。随着小说地位的陡升,对于戏曲而言,一个有趣的现象出现了。如上所述,戏曲原被视为“词余”,即它被附会在作为主流的以诗词为代表的抒情文学的发展线索上,而此时,戏曲则被梁启超等清末知识分子视为小说的近亲。在这篇推介文所开列的《新小说》要登载的各类小说中,梁启超特别列出“传奇体小说”一类,言明“欲继索士比亚(莎士比亚)、福禄特尔(伏尔泰)之风,为中国剧坛起革命军”。[7]在随后陆续刊载于《新小说》的《小说丛话》中,梁启超及友人发表了相当多的对戏曲的讨论。将戏曲论放在“小说谈”中,对于他们没有任何龃龉之处。上述二例表明,此时戏曲已不再被强调其“词余”的出身,而与小说被视为同类,分享着至尊的地位。为何会如此?除了在时人认识中,戏曲的价值和作用与小说有相近之处外,另一重要原因即在于,清末的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戏曲在西方文学中享有跟小说一样的崇高的地位。清末知识分子对西方文学的小说和戏剧的叹赏和肯定导致一个有趣的结果,这就是,二者被其视作同类,而这与西方理论体系中一直强调史诗(及小说)与戏剧的区别大相径庭。就王国维而言,他也同该时期其他的趋新的中国知识分子一样,将小说与戏曲视为同类,但却有其个性化的思想印迹。不同于梁启超等人的将小说视为“最上乘”的文学,王国维将戏曲(戏剧)看作“最高之文学”[1]。如果说前者在清末更具普遍性,则王氏的观点在清末的知识分子中更具个人性,但同前者一样,王氏的观点同样来自西方。如上所述,在《文学小言》第十四则中,王氏认为中国的“叙事的文学”还处在“幼稚之时代”,并将中国戏曲的不成熟作为例证。随后他发出感慨:“以东方古文学之国,而最高之文学无一足以与西欧匹者,此则后此文学家之责矣。”[1]此处的“最高之文学”即指戏曲。那么,此说法来自何处?虽然在西方晚近的文学和美学论述中,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多位理论家都将戏剧视为最高的文学体裁,不过,王氏的观点直接来自叔本华。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以作品所体现的客观性为尺度对各种文学体裁做出评价,在他看来,抒情诗“少不了一定的主观性”,而“戏剧是最客观的,并且在不止一个观点上,也是最完美、最困难的一种体裁。”[4](P344)王氏将戏曲放在文学之“最高”位置的观点正来自叔本华此处论述。非但如此,王氏还接受了叔本华对戏剧中的悲剧的高度评价。在《红楼梦评论》中,王氏谈到:“叔本华置诗歌于美术之顶点,又置悲剧于诗歌之顶点”,[2](P13)此处的“诗歌”应指文学。同时王氏又在文中介绍了叔本华的三种悲剧说。王氏所引叔本华的观点都出自《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一书。为何在对作为小说的《红楼梦》的论述中王氏要引用叔本华的悲剧论?原因即在于,他将《红楼梦》视为悲剧,而且视之为“彻头彻尾之悲剧”、“悲剧中之悲剧”。[2](P11-12)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王氏所引叔本华的悲剧论是完全针对“悲剧”这种戏剧体裁而言的,而并非是就题材和主题而言的,但在王氏这里,将叔本华对于悲剧这一体裁的论述用于作为小说的《红楼梦》的评价似乎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可见,王氏更重视两者间在题材和主题方面的“同”,而非二者在艺术形式方面的“异”。可以说,此处所体现的正是王氏看待戏曲和小说的方式,即他从内容的角度把二者看作相通、相类。就此而言,王氏与梁启超们相近,只是后者以小说为基准,认为戏剧(戏曲)接近小说,而王氏以戏曲为典范,认为小说相似于戏曲。而王氏之所以得出这样的认识,除他对二者题材与主题的相近之处的观察外,也与西方理论对他的影响相关。首先,主客二分的认识方式所产生的影响。在《文学小言》第四则王氏谈到:“文学中有二原质焉:曰景,曰情。前者以描写自然及人生之事实为主,后者则吾人对此种事实之精神的态度也。故前者客观的,后者主观的也;前者知识的,后者感情的也。”[1]从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角度来认识文学现象是西方诗学和美学的一个非常突出的思想传统,如前面谈到的叔本华以客观性为评价标准,对各类体裁所做的评价即是其体现。王氏从以叔本华为代表的西方理论家那里接触到了这一传统,且深受其影响。就王氏所区分的文学作品描写和表现的两个对象,即“客观的”“景”和“主观的”“情”而言,戏曲和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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