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规避律师函和警告函法律风险五大要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规避律师函和警告函法律风险五大要点 】是由【花双韵芝】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规避律师函和警告函法律风险五大要点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2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既判案例中表现出的裁判原则,在判断发函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还是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时候,主要会从发函动机、妄图、信函内容、发送方式和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概点,欢迎借鉴参照。 合理确定信函发送的对象和范围 一般来说,律师函、警示函发送(或抄送)的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侵权行为的直接推行主体;二、相关主体:经销商、销售商、进口商、侵权人客户或用户、电商平台、供货商等;三、被控侵权主体的代理人、顾问或其他关系人(比方代理其股票上市申请的律师、保荐人等);四、政府机关;五、不特定公众。 关于不同样的信函发送对象,发函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所肩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样的。原则上,向涉及侵权主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发送警示函、律师函或见告函,都由于信函的受众范围较大、且发送后产生的结果和影响较大,所以需要肩负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防范因发函不当以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以致自己的法律责任。 信函发送的方式和范围包括定向发送以及公开发送。定向发送是将信函可是发送给收件人,而公开发送则指将信函公开给特定或不特定的其他主体。同样,信函发送的方式也会因信函的影响范围而有较大差别。信函发送和公开的范围越大,发函人所应肩负的注意义务和面对的法律风险也将越高。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2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发函应该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 在由于发送律师函、警示函惹起的瓜葛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看发函主体发送信函的目的及主观动因。若是发函的目的确实出于保护自己正当权益,而非借此机遇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也许破坏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较为困难的(除非经过近似英美国家凭据开释的程序发现关于当事人行为动机的直接凭据)。平时只能依照其所推行的行为的详尽表现、行为结果、其他行为等来推断其主观动机及目的。 发函时发函人的权益状态 若是权益人在发送信函时已明确认识自己的权益不真实、不牢固、或存在被无效、被撤掉的较高风险,则权益人发送信函的行为将拥有较大的风险。如前所述,法律所支持和保护的发函行为应该为权益人的正当维权行为。若是权益人已经明知其权益存在瑕疵或可能不复存在,则很难证明其目的和行为的正当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理邦诉迈瑞案件中的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已经被人提出无效宣告央求,其实不用然意味着权益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专利在发函后被确定无效也其实不是必然意味着发函人的行为存在违纪性。(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对理邦诉迈瑞案件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中,若是专利权人在发函时已经明确认识其专利存在较大的被无效的风险,则应该特别谨慎考虑发函方式和范围。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4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信函内容及措辞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 在向涉及侵权人之外的相关主体发送的律师函、警示函中,发函人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否则将可能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诋毁、也许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入侵他人声誉权的指控。除了不虚假事实之外,一个更高的要求是信函中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及全面。比方,在双环诉本田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最后认定本田柱式会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依照之一就是,本田柱式会社并未在警示函中显露其与双环企业均已向法院追求司法营救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可否停止被警示行为的事实"。(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民三终字第7号判决书中的记录) 再比方,在佛山太电智能科技有限企业与中山市北羚电器有限企业声誉权瓜葛案中,法院认定,佛山太电企业诚然获得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侵权的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仅指出北羚企业可是入侵了太电企业一项专利权,并未如太电企业在通知所宣称的北羚企业入侵了其四项专利权。太电企业将未确定、未有定论的事实也许结论作为确定、定论的事实也许结论,并以定性、结论方式经过宣告通知的方式广而告之,其行为已损害北羚企业的商业信誉。"(拜会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20号判决书) 、贬损性语言 在向被控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发送信函时,即使做到对相关事实的描述都是客观、真实、全面的,仍需要注意不能够使用贬损性的语言,从而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声誉权的损害。所以,在措辞方面应该尽量做到理性、客观。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5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应该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也可能适用于非事实描述类的"商业谈论"。商业谈论尽管不涉及到对事实的捏造及虚假问题,并属于主体执行***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其依旧碰到法律的拘束,其程度以不应"实质性影响相关公众的认识并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性谈论"为限。 其他还需注意的是,一般民事侵权中的声誉侵权法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诋毁存在界定上的细微差别。商业诋毁的侵权判断需要以拥有商业竞争关系等为必要条件,而声誉侵权则不以此为必定。特别是,若是涉及到自然人,其可能对信函措辞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用于判断可否构成公众关于该自然人的社会谈论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在双环诉本田及理邦诉迈瑞案件中都提及了发送警示函时应该充分显露必要信息的要求。(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案中的判决)但是,详尽显露到何种程度才应该算是充分,其规则及判断标准仍存在必然的模糊性。 详尽而言,在两个案件中,共同的要求是侵权警示函中最少应该包括:(一)发函人主张保护的详尽权益(比方专利号);(二)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的详尽名称(或型号名称);(三)被指控侵权的详尽行为(制造、销售等)。 但是,两案关于以下两个内容可否应该进行显露却存在差别: 在双环诉本田案中,最高院明确将发函人未说明侵权的详尽原由和必要的侵权比对作为其认定发函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依照之一。(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双环诉本田案中的判决)但是,在理邦诉迈瑞案中,最高院却并未做出这样的要求。(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在理邦诉迈瑞案中的判决)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5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在目前的维权实践中,将侵权比对在发函时一并发送的情况其实不是宽泛存在。并且,由于专利侵权比较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即即是进行法院起诉,也其实不自然要求在立案时就提交侵权比对表。 所以,我们认为,要求发函人在发函过程中供应侵权比对的要求显得过于严格。但尽管这样,还是建议发函人在信函中针对构成侵权的原由进行简要描述,保证其信息显露能够达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可否存在诉讼、无效程序以及相关结果) 在双环诉本田案中,最高院明确将发函人未将"其与双环股份企业均已向法院追求司法营救"的事实在信函中显露作为认定本田构成侵权的事实依照。但是在理邦诉迈瑞案中,诚然也存在理邦针对迈瑞做出了专利无效等反诉措施的最高院却并未在判决中明确做出这样的要求。 若是权益人已经针对被控侵权人提起诉讼,则一般会在针对第三方发出的律师函中就此进行描述。但是,发函人平时不会特别就对目标对己方倡导的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描述。 我们认为,在维权实践中,要求发函人将当事人之间所有的法律程序皆进行认真描述可能显得过于严格。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案件中阐述的共同原则,当事人应该防范措辞因不完满而给第三方造成偏见或误解,保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6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法律程序的最后结果对发送信函合法性的影响 若是相关当事人在发送警示函、律师函之外提出了法律程序,那么法律程序的最后结果关于判断当事人发信时可否拥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可否尽到了谨慎原则有没有有影响呢? 我们认为,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判决中阐述了理论上最后法律程序的结果和法院的最后认定其实不应应自然地成为判断权益人发函可否违反的判断依照(拜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双环诉本田案中的判决),但在维权实践中,法院最后的认定结果依旧不能防范会成为衡量发函当时当事人主观状态、可否尽到谨慎义务、以及最后可否为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重要事实。 从法律理论上来推演,若是权益人的主张最后获得法院的认定,即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则其被控侵权的行为自然应该停止,被控侵权人没有相关的应该受保护的法益,其自然难以主张发函行为对其造成相关行为被停止的损害结果。除非发函人在警示函或律师函中的措辞已经达到了贬损其法人人格的程度,从而造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外的人格权损害的法律结果。 相反,若是权益人的主张最后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定,或权益人的权益被成功无效,则被控侵权人可能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法益,所以需要考量权益人的发函行为可否损害了其法益。依照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就需要察看权益人发函时的主观状态(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或重要过错、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而权益人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与其对侵权成立的判断直接有所关系。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第7页/总页数10页闪避律师函和警示函法律风险的五大体点 我们认为,法院在衡量发信人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发信人关于侵权事实的法律判断的正确性和确定性还是有决定性意义的。在判断错误最后无法在法律程序中获胜的发信人,其被认为没有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就大于最后在侵权诉讼中获胜的发信人。所以,对权益人来说,在发函前即对对方的行为可否构成侵权作出精准的法律判断是特别降低风险的重点因素。 结语 发送警示函是知识产权维权中最常用的营救方式之一权益人在发送警示函时应该充分认识和考虑上述规则,防范惹起本文中所述的惹起入侵他人声誉权、构成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的法律风险。介绍阅读:刑事诉讼法律争论有什么看法和特点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法律论辩赛中什么最重要对付商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六点思路商事庭审法律文书的八大谣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技巧

规避律师函和警告函法律风险五大要点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花双韵芝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