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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解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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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
作者:■宋朝武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13 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1、增加规定先行调解制度。《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22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前的调解,即立案前调解。因此,其在性质上应属于诉讼外调解。增设该条无疑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的案外调解权,即人民法院对于经当事人起诉却尚未受理的案件,享有调解的权力,这一调解行为可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前调解在权力强度应当弱于诉讼中的调解权,其程序性规范也应当相较简化。
所谓“适宜调解”,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为以后的司法解释留有余地。“适宜调解”的判断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2、增加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增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之规定,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规定不仅能够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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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