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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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页码,1/3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名称】:注:两国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互换照会确认该协定自即日起生效
【法规分类】:海关 
【分类号】:Y8111199701 
【内容分类】: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仰光 
【颁布日期】:1997-03-25 
【实施日期】:1997-09-29 
【失效日期】: 
【文号】: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巩固两国根据和平共处五
项原则建立起来的睦邻友好关系,认识到共同维护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和安宁的必要性,认为一条和平
友好的边界将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与往来提供方便,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着的传统的胞
波情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
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边境地区”系指附件一所列的中方一侧的县(市)、缅方一侧的镇区。二、
“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
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
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文化、
体育和卫生工作的人员。五、“界河”系指边界线所通过的河流、小溪和渠道。第二部分边界线走向、界
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
第二条中缅两国边界已根据一九六○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和一九
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划定和标
志。双方重申尊重两国的边界线及界线标志。
第三条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的规定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方位物:(一)一九六
○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三)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
(四)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
的议定书》及其附图。第三部分边境地方当局、有关业务部门及联系制度
第四条一、为加强两国边境地区的管理与合作,该地区的双方地方当局之间建立对等联系制度。二、双
方进行对等联系的边境地方当局为:
中方缅方
省/自治区级邦/地区级
县/市级区/镇区级三、地方当局的职责如下:1、处理经中央政府授权的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
2、检查各自辖段内的边界线和界桩、附桩、方位物和界线标志。检查情况应向上级报告;3、管理出入
境、边民在边境地区的生产及其它活动;4、维护边境地区的法律和公共秩序,就防止和打击跨界刑事犯罪
活动进行合作;5、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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