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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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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落实沈阳市卫生局关于《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治理暂行方法》,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改善效劳态度,提高效劳质量和技术水平,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有效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以及《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治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状况,制定《沈北区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其次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农村卫生室〕。
第三条提高生疏,加强领导。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治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治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
担当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档案量化治理。全区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视、疾病掌握、区中心医院、妇幼保健、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日常监视与自我督查的形式,加强对本医疗机构的监视检查,并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于每季度前5日内报到区卫生局。沈北区卫生局对全区管辖内各类医疗机构的监视量化治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治理制度,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归档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根本状况和不良执业行为的根本领实、调查单位、处置意见等。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行政惩罚的同时实行积分治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一个积分周期内的积分可跨年度累积。积分结果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展依法校验、变更、注册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积分方法
第七条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三〕、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四〕、在岗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人姓名、科室、
职称的胸牌工作;
〔五〕、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
〔六〕、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
〔七〕、使用一名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等资质的人员操作大型医疗设备;
〔八〕、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效劳价格、收费状况等对外公开;
〔九〕、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
〔十〕、门诊日志、病历、处方笺等医疗文书书写不规
范、重要内容有缺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外出〔邀请〕会诊并建立治理档案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次要责
任或者稍微责任;
〔十三〕、不敬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不保守患者医疗隐秘;
〔十四〕、效劳态度差,不使用文明语言,消灭“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三〕、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安康询问、安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医疗收费标准或
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本市有关价格治理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治理不符合要求;
〔六〕、违反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揭露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爆发大事;
〔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主要责任;
〔九〕、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进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备案的;
〔十〕、不能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不做好解释
说明而激化产生冲突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
〔二〕使用一名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四〕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转变机构名称、类别、性质、地点、面积、布局及效劳方式;
〔五〕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
〔六〕未经批准,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
〔七〕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
〔八〕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医疗治疗用制剂;
〔九〕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公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十〕使用过期、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公布医疗广告;
〔十一〕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十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
动申请校验;
〔十三〕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肿瘤、死亡、一氧化碳中毒等报告义务;
〔十四〕不按规定进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患者救治和协作***;
〔十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
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违禁药品等行为;
〔十六〕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
〔十七〕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物价规定,擅自多收、乱收,加重群众负担;
〔十八〕不依据有关规定掌握医药费用,滥开大处方、贵重药、乱检查,经查属实。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二〕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
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未按国家或本市准入规定使用引进、实施医学技术、专项技术;
〔四〕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值行为谋取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展药品选购或者不按规定保管、购置、使用、销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药品;
〔六〕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
〔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
〔八〕发生试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危害较轻的;
〔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科室〕受到停业整顿或撤消有关诊疗科目行政惩罚的;
〔十〕以工作之便收受、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经查属实;
〔十一〕以工作之便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赐予的财物,并从中牟取不正值利益,经查属实。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
〔二〕不设床位的机构,在接到暂缓校验通知后仍连续
执业;
〔三〕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
〔四〕医疗机构年度内医疗质量考核平均分数≤65
分;
〔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不听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调度;
〔六〕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视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八〕发生试验室生物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造成严峻危害的;
〔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受到撤消《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惩罚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方法》第八条第〔一〕、〔二〕、
〔三〕项、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赐予加倍记分。
三、积分治理
第十四条区卫生局卫生行政部门在监视检查中〔相关
处室应对职责范围内〕觉察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并经医疗机构进展确认签字,并告知医疗机构马上或者限期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应当在监视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值为1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惩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应当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后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送达对该机构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政〕作为校验依据存档。不能以记分代替惩罚。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惩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依据本方法规定赐予记分。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日常监视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根本状况和《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社会公示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状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对积分接近或到达9分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视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到达12分时,由批准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展谈话、相关法律学问的培训等,催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展整改。
第十九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到达12分以上,登记机关〔审批〕在校验时可以赐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到达12分以上,或三年内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审批〕在校验时可以赐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四、附则
其次十条在本《方案》施行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在本《方案》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方案》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其次十一条本《方案》中所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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