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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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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本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均应由职能部门(项目办或基建办公室、技安科)委托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方能开工。
三、在初设阶段,本企业卫生、技安、工会等职能部门参与职业卫生审查,听取和汇总市、区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在施工阶段,本企业卫生、技安、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的施工进展进行现场监督。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项目办或基建办公室、技安科)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包括现场检测)。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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