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5 号
《徐州市***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民
2013年11月16日
徐州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爆炸、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和弃置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应当对村(居)民、学生进行安全、文明燃放***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运输***,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七条***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申请从事***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核发相应的《***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根据***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公共安全管理、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确定本市城市和农村销售、燃放***的规格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布设。***批发和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批发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销售的***,应当符合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二)不得向未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
(三)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
(四)配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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