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茌平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类
事项名称
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逾期不改正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山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茌平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类
事项名称
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逾期不改正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
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轻微:属于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且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般:属于Ⅱ、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且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且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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