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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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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服务协议
(2014年度)
甲方: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乙方:
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连劳社发〔2008〕2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和就医购药行为的通知》(连人社发〔2010〕66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连人社发〔2012〕17号)和《关于加强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连人社规发〔2014〕3号)的要求,甲方确定乙方为2014年度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各项配套办法。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根据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要求,积极向参保人员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条甲方应结合我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医护人员的政策培训,强化信息管理,开放医保信息系统向乙方提供慢性病患者用药情况查询,同时对乙方实行网上视频远程监控和费用实时监控。
第五条乙方如具备门诊慢性病申报资质,应如实为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集中报送至甲方进行审批。
第六条甲方根据门诊慢性病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核,乙方相关医师应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准入标准》进行确认,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乙方在接诊时必须认真核对门诊慢性病就诊人员身份,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及时、准确、规范上传就诊、购药的有关数据。
第八条乙方责任医师应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开具门诊慢性病处方。
第九条乙方应如实为门诊慢性病人员配置药物,不得更换药品品种;乙方如果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用药品种不得超出基本药物范围。
第十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不支付违规费用,乙方第一次应按违规费用2倍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应按违规费用4倍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将暂停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结算三个月。
1、不及时、规范书写门诊慢性病病历;
2、未认真查验就诊人员医疗保险证、历、卡, 发生冒名顶替就诊的;
3、单张处方用药品种超过5种而无明确原因。
第十一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不支付违规费用,乙方第一次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第二次暂停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结算三个月,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第三次暂停医疗保险慢性病结算六个月,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1、药品维护录入不准确;
2、以药换药;
3、采用减、免收起付线、自负比例或违规变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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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