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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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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doc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论文摘要: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论检务, 督察, 杭州市, 山区, 检察院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一项改革举措。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自 2007 年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以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密结合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定位, 适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执法办案的形势需要, 牢牢抓住本院在思想、作风、能力和工作机制上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的环节, 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探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在解决影响和制约该院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这一具体制度的提出,既是对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公权力规范运行的司法要求的回应, 也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建设,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007 年 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正式试行, 但该《规定》只就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且大多针对高检院自身督察制定的。对基层检务督察的指导意义不大, 检务督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显然,通过对检务督察机制的深入研究, 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这一机制, 同时结合萧山区检察院几年来对检务督察的探索, 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务督察机制运作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 对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实现检务督察的规范性、权威性、实效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检务督察机制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检务督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内部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 其内部的检务督察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社会正义是正义应用于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正义是兼具公平、平等和公正等多种含义的社会价值理念。但是,“正义具有普洛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不同的面貌。”[1] 我们很难抽象出一个让社会公众都能接受的正义标准。社会正义是对社会体系的存在、结构及其运行状态是否合理的追问, 它旨在按正义的要求去建构和变革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使社会更符合人性的要求。一般而言, 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 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 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应有的规范尺度。社会正义的核心是对社会关系调节的均衡或合理要求, 使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 付出与索取之间达到对等或合理。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为有效途径。“要使事物合于正义,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 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给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统一的评价规则。通过预先对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或间接划定, 法律能促使社会主体对自己将要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评价, 规范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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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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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