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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考试复习.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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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点提示:准备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法条; 一、知识产权的类型;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的救济; 二、著作财产权;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未支付报酬则构成侵权);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委托作品;演绎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影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区别; 三、专利制度的特征;专利申请的程序;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及不能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四、商标权的申请程序包括驳回申请的救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的转让(一权二卖) 四、商业秘密; 五、法规分析 1.《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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