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目录总则 11 分则 26 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录A70 通知书、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继承(受遗赠) 总则 1一般规定 总体要求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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