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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之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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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考查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共分为7章,共97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总则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1、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
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流通部门(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2、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包括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具体体现: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全面责任(第五条)。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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