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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岛).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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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0 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1、问: 母子公司框架下, 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 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 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 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 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 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 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77 号)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69 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 、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 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 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5、问: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2009 】 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 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 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 而属于赔偿支出, 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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