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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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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新会管理部、开平管理部、台山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仅向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职工发放。
第四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贷款,并接受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申请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八)符合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最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职工可享受的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至退休工作年限×2,两个及以上职工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位职工可贷款额度之和,但不得高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拟购住房的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额度。
第八条最高可贷比例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职工可同时向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贷款期限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申请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能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共同申请以年龄小的缴存职工年龄为计算依据。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款发票等资料向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送中心审批。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等手续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心发出的《江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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