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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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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由“双基数”征缴调整为“单基数”征缴,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为确保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通知。
一、充分认识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市职工医保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医保缴费一直实行“双基数”征缴办法,对化解医保启动初期基金积累不足风险,促进参保扩面,提高待遇水平,推动全市职工医保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民生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设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施“单基数”征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施“单基数”征缴,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具体做法,充分体现了政府依法施政的理念。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具体体现。退休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保费,是人民群众依法提出的合理诉求。政策调整后,职工医保实施“单基数”征缴,改革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办法,可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负担,实现人民群众“在年老多病、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缴费、享医保”的愿望,是政府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积极回应全市人民合理诉求的具体体现。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改革职工医保“双基数”缴费政策,实施“单基数”征缴,企业不再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将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为企业转型升级助力减压。既顺应我市当前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为企业减负创造条件,也可稳妥解决企业改制、破产关闭后,因退休人员医保断保、无力缴费、无法落实医保待遇等引发的社会问题。
我市医保制度运行以来,积累的管理经验和储备的基金结余,以及全国和省内其他先行地区提供的经验,为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市实施“单基数”征缴,符合法律规定,顺应群众要求,助力企业发展,具备改革条件,势在必行。各级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全力组织实施,确保把这项惠民实事落实到位。
二、认真把握调整职工医保政策的原则和内容
目前,我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压减产能任务很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施“单基数”征缴,既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又不能给企业和参保群众带来过重的缴费负担,要坚持“把积极推进与稳妥操作结合起来,把可持续与可承受结合起来”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惠及企业和全市人民。
(一)设定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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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