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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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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doc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二 0xx 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 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 是法院改革的主题, 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 它的完善与发展, 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一、辩诉交易概述 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1) 所谓辩诉交易( pleabargaining ), 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指在刑事诉讼中, 法庭开庭审理前, 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 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 以检察官撤销指控, 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 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pleaofguilty )。(2) 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A 、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 从字面上理解, 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 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 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 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 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 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 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 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 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 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 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 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 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 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 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 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 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 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 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 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 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 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 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 C 、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 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 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 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 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 2 、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 1 )社会原因。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 犯罪率居高不下,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 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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