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时,应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我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法人非法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时,应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我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
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
方,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农村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专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可以与铁路部门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长期整车货运合同),应载
明下列基本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又称零星货运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及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形式。
铁路货物运输中,属于大宗物资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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