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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共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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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冶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
    第三章 确定定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冶炼、锻轧设备和加工车间,车间内备必要的粉碎设备,如:车床、刨床、钻床、铣床、锯床、筛分等设备。
  2、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定值测试的、经计量认证许可的分析实验室;实验室有较完善的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设备,如:分光光度计、天平、电位滴定仪、烘箱、马弗炉、计算机、铂金器皿、必要的玻璃仪器等。
  3、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4、有较高的人员素质,有熟悉冶金标准样品冶炼、锻轧、加工、分析测试、数理统计的人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总人数的40%。
  5、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从冶金标准样品的成分设计、冶炼、锻轧、加工、包装、均匀性检验、分析定值、稳定性考查、保存到市场销售等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所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质量应达到组成均匀、定值准确、性能稳定,并能批量生产对外供应。
 第十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并能遵守工商管理部门的各有关规定;
  2、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销售业务,做到工作有序,帐目清楚;
  3、所销售的冶金标准样品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代号、编号,不销售未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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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5、对冶金标准样品应按单位、按品种进行分类保管,定期盘查货底,防止冶金标准样品混号;
  6、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冶金标准样品的基本知识后上岗;
  7、热情为用户服务,及时向研制生产单位返馈用户意见;
  8、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分别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汇总用户意见和冶金标准样品的销售情况,并对今后的研制生产计划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十二条 生产冶金标准样品的单位按《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附件一)格式,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申请,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进行审查,向合格者颁发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冶金标准样品生产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冶金标准样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换发生产审查认可证书。没有取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的单位不得生产冶金标准样品。超过定值有效期的标准样品不得向外供应。超过定值有效期而没有变质的标准样品可以重新定值重新编号后向外供应。变质的标准样品应报废销毁。
 第十三条 冶金工业产将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情况,推荐若干个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要求推荐的单位,按《冶金标准样品定点销售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附件二)格式,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申请,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发给冶金标准样品定点销售认可证书。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定点销售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换发生产审查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各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销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对自己研制、生产和销售的冶金标准样品承担质量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按国家标准(文字)计划项目报批下达的程序办理,由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市场和国家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冶金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生产计划项目的建议,在每年的七月底前报质量监督司,经审查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以冶金工业部指令性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样品的计划,由各定点研制生产单位根据市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研制生产冶金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建议,由质量监督司委托冶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组织汇总后,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经协调后以指导性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七条 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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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