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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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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所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负责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本标段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安全办)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管理;
(三)建立本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省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本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指导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开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组织本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开展本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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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