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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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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效劳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效劳和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标准物业效劳和监督管劳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效劳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时,应当对物业效劳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
效劳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效劳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效劳费。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七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效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效劳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
那么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当;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当。
  第二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局部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那么;
  (三)起草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内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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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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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