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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其他小税种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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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__其他小税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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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工程5项
【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工程4项
出售旧房
扣除工程3项 【注意】旧房本钱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工程2项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立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工程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工程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工程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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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效劳机构的自用土地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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