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报考,报考人员书籍费、报名费按核定标准在公司每专业报销一次。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培训、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第五条 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司根据报名汇总审批表统一进行成绩查询和领取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同时, 鼓励外单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到本公司。在本单位注册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照片等。
第三章 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册员工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九条 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企业服务不满五年,应支付公司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一级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对取得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不交公司统一保管者,或未经公司同意注册到其它单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并追偿公司已支付的培训费、考务费、奖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对注册或变更时未能按期归还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单位,由其承担单独注册或变更的一切费用,并处5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泸州太昌建司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
甲方: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本协议期内有偿使用乙方注册在甲方的级建造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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