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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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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2006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新形势,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整体推进,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将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模式,推动学****型领导班子和学****型干部队伍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在市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市委、区县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示范培训。
市纪委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和党的纪律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制定理论学****计划,重点抓好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市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市委各部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干部调训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本系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市级机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其他干部的示范培训。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统一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单位同时做好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区县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提供人均2周以上的脱产培训量,干部在线学****每年提供人均1周以上的培训量。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条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其中,干部所在单位每年须组织不少于3天的全员岗位培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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