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实行扶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的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扶助的内容
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二)扶助的目的和意义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三)扶助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扶助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县级财政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
,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2)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50周岁,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农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退出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年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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