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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例】引用生效的在先判决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定——尼克尔商标驳回复审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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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例】引用生效的在先判决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定——尼克尔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商标篇)商标权行政案件为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此次策划涵盖了全国20余家法院推荐来的近百件典型案例,借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此次策划涵盖了近百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等7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全国20余家法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央视国际公司等168家企业;'苹果'商标、'米其林'商标、'拍客'商标等76个涉案商标。
案例25:'尼克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引用生效的在先判决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定
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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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引用生效的在先判决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定,进一步论证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是否应当考虑《同意书》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影响。2【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尼康于2012年5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881034号'尼克尔'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第5416027号'尼克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416051号'尼克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在'乳清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果汁、可乐、水(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株式会社尼康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后株式会社尼康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相同的其他案件中采纳同意函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043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高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同意函》的翻译件等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黄油、冻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谷类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由'尼克尔'三个汉字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仅由'尼克'两个汉字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标识近似程度较高。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函》,表示知悉且不反对株式会社尼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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