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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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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 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 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 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 (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 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 12 小时内 报告管辖地 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 小时内 报 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 报告后须在孕 产妇死亡 48 小时内 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 报告 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 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 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 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 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 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 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 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 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 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 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
(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 产儿死亡病例,7 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 天内送交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 提供病历的
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调查内容:收集病历小结、原始病历复印件,了解所有 知情人及 120 出车记录等。
(二)市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死亡个 案调查,及时完成疑难或特殊病例的市级死亡调查,报市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孕产妇、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各产科医院应成 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 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区两级孕产妇、 市、 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 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 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 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 审前准
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 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的责任单位的评 审人员应回避。
(三)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 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 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 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 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每年至少 2 次(3 月份和 10 月份) ,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 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 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重大个案调查,组织市评审专家 小组对全市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每半年一次
(4 月份和 11 月份) ,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评审会记录、汇总、反馈、报告等工作。
五、评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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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