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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亚比较法的研究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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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亚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12-0018-05
  
  纵观当代中外的许多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这一传统性的争议问题具有多种理解。基于研究的视角、立论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即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文化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等。这些研究方法对当代东北亚各国的法律、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比较研究,同样是适用的。这也就是说,我们研究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和俄罗斯各国之间的法律渊源、法律传统及其所属法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法律体系的构建的异同,研究它们基于各自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不同时期受到世界主流法系的深刻影响的不同,进而进行深层面的探究和比较研究,同样适用于上述的比较研究方法。
  
  一、对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运用
  
  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结合几乎涉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方法。他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对于宏观比较的运用,主要是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运用,适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达维德认为,微观比较是指对属于同一法系(legal family)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德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
“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关于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当然,这两种比较方法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家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在法律制度整体之间或不同法系之间;微观比较是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匈牙利比较法学家伊?萨博从划分法律的层次的角度认为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即为“一般的法律比较,是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法律比较,”微观比较是“法律部门一级的比较和法律制度一级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可获得理论性的结论,又可体现直接的社会功能。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在此,至少有三种情况:一是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但属于不同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最普遍的就是属于英美法系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之间的比较。二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由于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或者存在着不同的法系或法律传统,因此,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同样是宏观比较。微观比较则是指对不同的具体的法律制度、部门法、法律概念、规则等方面的细节比较。
  上述关于比较法的方法论的诸种观点,同样成为东北亚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宏观比较看。中国与日本、韩国等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法律制度及其构成的法律体系显然不同,因此它们之间的比较法研究是对不同性质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因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都有与自己的法律概念相关联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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