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摘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被征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两种模式均在不同方面存在一定的优缺点,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确定采取哪种模式。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247-02
一、研究背景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全国13亿多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一半以上,研究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必然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要任务。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农业仍然是农民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以及收入的主要途径,农民主要的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其中,自我养老首先体现为解决自己的生存资料来源,其次是解决医疗费用,最后是照料自己的生活。尽管目前农业比较利益下降,收益不多,但是对于老年农民来讲,土地具有重大的价值,是他们获得生活资料、实现养老的重要支柱。如果土地被征用,他们将失去这部分收入来源,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养老。
目前我国已经步人老龄化社会,农村地区将更多的形成“4-2-1”或“4-2-2”甚至“6-2-2”的家庭结构。据全国老龄办2007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2006年底,,%,农村地区的纯老户(空巢户)%(%,%),%,家庭规模的逐步小型化和核心化趋势,使家庭养老压力日益增大;并且由于现在赡养观念的变化,很多年轻人已经不再将赡养老人当成自己的义务,这些都使家庭养老功能开始弱化,同时使被征地农民的来年生活处于无保障状态。因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前存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在如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方面,很多学者提出应该按情况制定不同的养老保险方案,不能搞一刀切。徐秋花、侯仲华(2006)认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视情况不同执行两种不同制度,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被征地农民实行户口
“农转非”,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其他情况的被征地农民分年龄段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部课题组(2007)经过研究指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别建立: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的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非劳动年龄段的农民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处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李长远、陈贝贝(2007)认为,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比较单一,但多没有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因此应该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城乡兼容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安置。史先锋、曾贤贵(2006)认为,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也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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