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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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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doc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高检院改革之重点,自2000年以来得到 了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在检察 人员之间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放权给承办案件的检察 官,落实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高检院改革之 重点,自2000年以来得到了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一 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在检察人员之间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一定程 度上放权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落实办案责任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 中,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自主性的增强与诉讼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 都充分证明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主
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阻碍了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我们对此作了一些思考, 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放权”与“限权”间找到平衡点,确立合理、 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办案责任制具体制度成熟化,以推进主诉检察官 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我们大胆探索制 定了 “主诉检察官督导制”,下文将对此予以介绍,以供商榷。
一、以放权为主旨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完备监督机制以 走向成熟
“放权”,即放检察权于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
此为要义,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以减少诉讼环节,加 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达到激活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的目的。“放权”在推行过程中体现了普遍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某些 环节、场合也产生了以下两种极端:
1、 怠于行使权力。办案责任制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责相 应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某 些主诉检察官因为惧怕责任的承担而不敢于行使权力,办案过程中遇 到问题,动辄级级汇报、频频讨论,致使一些本应由主诉决定的事项 改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 低下,违背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按照规定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案 件审查中应有的决定起诉权,除特定的案件以外,普通案件均由主诉 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部门领导只在起诉前对案件做形式审查。但部 分主诉检察官出于某种考虑,不真正行使权力,其束手束脚,过于谨 小慎微的状况致使主诉制度流于虚设,主诉负责制变相地成为集体负 责、上级负责。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有的主诉检察官权力意识 尚未确立,没有顺应改革的要求,给自己准确定位;另一方面现有制 度权责关系模糊,致使有些主诉检察官顾虑重重,惧怕在办案中一旦 出现差错、失误,皆由主诉承担责任;当然笔者也不否认部分主诉业 务素质欠缺,行使权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2、 滥用权力。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滥用,少数地方在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中缺少监督制约,于是随着主诉检 察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违规办案、办人情案等非法
现象,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现了权钱交易的丑恶现象,严重 破坏了主诉检察官的形象,也破坏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
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不管是“惧怕权力”还是“滥用权力”, 都反映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制度体系存有不足,笔者认为 唯有完善监督制度,将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活动置于透明的监督之 下,进一步细化、明确权责关系,才能使主诉检察官解除顾虑,大胆 行使权力,并且使权力在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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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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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