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1971民初4065号
林国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林国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判决书的主文如下:、,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国勋负担。
民事裁定书之一的主要内容是: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范秋莲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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